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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DA (CDRH) 激光分类

发布时间:2023-10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5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前言:FDA
FDA (CDRH) 激光分类

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简称 FDA) 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 (DHHS) 下属的公共卫生部(PHS) 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。


作为一家科学管理机构,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者进口的药物,生物制剂,医疗设备,放射产品,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。它是最早以保护消费者为主要职能的联邦机构之一。


美国 FDA (CDRH) 激光安全标准 21 CFR Part 1040

美国对激光产品的规定主要在21 CFR Part1040中规定,监管机构是CDRH(设备和放射健康中心),它是组成FDA(食品和药物管理局)的组织之一。为了在美国进口和销售激光产品,制造商必须确认激光产品符合安全标准,并向CDRH提交各种报告。


“CFR”是“联邦法规法典”的缩写,是美国的行政法,常被称为“联邦法规”。“21 CFR 第 1040 部分”是指第 21篇第1040部分:美国联邦法规的食品和药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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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DA (CDRH) 激光分类:


基于 FDA 21 CFR Part 1040 的激光等级分为 I 类到 IV 类,如下所示。分类标准不同于 IEC60825-1的第1 类到第 4 类。


I类:不被认为是危险的。

Ⅱa类:将可见光波段 400 至 710 nm 的激光分类的一类,在一定时间段(1000秒)内观察不被认为是危险的,但超过1000秒的长期观察是危险的。被认为是


Ⅱ类:将可见光波段 400 至710nm的激光分类,长期长期观察光束被认为是危险的。它通常被定位为免受眼睛的厌恶反应(眨眼)的长期观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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